出口企业未提供备案单证追回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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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方途进出口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10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FJ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11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11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3〕111号
福州FJ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提供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口业务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2023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不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083350.36元,应追缴已退税款1083350.36元。
以上应缴款项1083350.3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13日
来源:福州市税务局,税乎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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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
17731 Irvine Blvd ste 205, Tustin CA92780
+1-657-232-0111
美国特拉华州:
1224 North King St. Wilmington, DE1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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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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