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影响注册的法律程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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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

影响注册的法律程序:撤销


前言:

在我们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很多因素都会对商标注册的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其中,法律程序也是影响商标注册的一大因素。其中包括了:撤销、无效与更改三个方面。

今天的文章将利用官方法律法规,为大家介绍《影响注册的法律程序:撤销》

一、撤销的理由

(1) 撤销商标注册的申请可由任何人向处长或向法院提出。

(2) 商标的注册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而遭撤销:

(a) 该商标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但在一段至少 3年的连续期间内,该商标的拥有人没有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而该商标亦没有在该拥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真正地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且并没有能成立的理由 ( 例如有对该商标所保护的货品或服务施加入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规定 ) 不予使用;

(b) 该商标由某标志构成且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由于其拥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

(i) 该商标在有关行业中已成为该等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ii) 该商标在有关行业中已获广泛接受为是描述该等货品或服务的标志;

(c) 该商标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由于该拥有人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对该商标的使用,或他人在该拥有人的同意下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对该商标的使用,以致该商标易于误导公众,尤其是在该等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素或地理来源方面;

(d) 就商标的注册而记入注册纪录册的任何条件遭违反或不获遵守。

(3) 就第 (2) 款而言:

(a) 凡某商标的其他式样的要素虽有别于该商标的注册式样的要素,但该差别就该商标的注册式样而言是没有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性的,则使用该商标包括使用该其他式样;

(b) 在香港使用商标,包括在香港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

(c) 在香港使用就服务注册的商标,包括就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

(4) 除第 (5) 款另有规定外,如第 (2)(a) 款所描述的使用在该款所述的 3 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注册的申请提出前已经开始或恢复,则有关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该款所述的理由而遭撤销。

(5) 凡第 (2)(a) 款所描述的使用是在该款所述的 3 年期间届满后但在该项撤销注册的申请提出前的 3 个月期间内开始或恢复的,即无须理会,但如在注册商标的拥有人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可能会提出之前,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工作已经展开,则属例外。

(6) 如商标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注册,而撤销注册的理由只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存在,则撤销须只关乎该部分货品或服务。

(7) 凡任何商标的注册在某范围内遭撤销,则有关拥有人的权利须当作已自以下日期起在该范围内终止:

(a) 撤销注册的申请日期;

(b) 如处长或法院信纳撤销的理由在某较早的日期已存在,则为该较早的日期。

(8) 就第 (2)(a) 款而言,该款所述的 3 年期间可自商标的详情根据第 47(1) 条 ( 注册 ) 记入注册纪录册的实际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开始计算。


除此之外还有


任何集体商标的注册亦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而遭撤销:

(a) 拥有人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方式已导致该商标可能会以本附表第 4(1) 条所提述的方式误导公众,或拥有人容许以某方式使用该商标,而该方式已导致该商标可能会以该第 4(1) 条所提述的方式误导公众;

(b) 拥有人没有遵守亦没有确保他人遵守管限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规例;

(c) 该等规例已被修订,以致该等规例:

(i) 不再符合本附表第 5(2) 条及《规则》所施加的任何其他规定;或

(ii) 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

二、撤销的流程


1、撤销的申请:申请人向知识产权署提交撤销材料,包括指明的撤销表格,写明申请理由的陈述以及支持该项申请的证据。并将该项申请、理由陈述及证据的副本送交被撤销方。

2、反陈述:被撤销方需在接到撤销材料副本后的6个月内,采用指明列表提交反陈述,表明他注册所依赖的理由以及对申请人陈述的承认或否认的事实。并将反陈述材料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

如果被撤销方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将反陈述连同使用的证据或提供不予使用的理由的陈述一并提交,则被撤销方可被处长视为不反对有关的撤销注册的申请。

3、申请人其他证据:申请人在接到被撤销方反陈述的副本后的6个月内;或在被撤销方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交反陈述的情况下,可在提交申请的日期后的9个月内,提交支持其申请的其他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打算提交其他证据,则须在指明的限期内提交表明不打算提交的陈述。

4、定出聆讯日期:在证据提交完毕后,处长须为聆讯定出日期、时间及地点,并将该等详情以书面通知各方,此后将正式进行聆讯,打算出席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以在通知后的14日内提交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回复,即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5、裁决:商标注册处处长会综合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裁决通知。

资料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文件《商标条例》(第5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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