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想了解的】关于香港商标的常见问题(二)
什么是颜色声称?
如在提交注册申请表格第T2号时并未作出颜色声称,是否可随后再声称颜色是商标的要素?
如声称颜色,是否需要声明具体的颜色是什么?可否笼统地声明“如图标中的显示的颜色”?
如作出颜色声称,应如何在标记的图标中清楚显示该颜色?
如果商标注册处(“注册处”)的运作受到中断,就《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第11条可作出补救不足之处的限期会否受到影响?
如果注册处的运作受到中断,针对处长根据《商标规则》第13条发出的意见通知书而提出响应/请求的限期会否受到影响?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交申请延展时限?
本人是商标反对法律程序的一方,近日留意到注册处曾根据《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第96(1)条发出注册处运作中断公告,涵盖若干数目的日子。就本人在有关法律程序中需提交的文件的限期,会否得以延长同一数目的日子?
虽然注册处已发出中断公告,但与讼另一方仍然向我送达文件,此举如何影响我在下一回合所提交的文件的限期?
在注册处的运作受到中断期间,我怎么联络知识产权署?
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如何计算提交文件的时间?
资料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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