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颜色声称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标记时清楚地指明其声称了什么权利。商标注册将保护权利人免受相同或类似标记的侵犯。在特定的情形下,颜色声称将可帮助权利人指出某标记是相似的,权利人的标记因此而受到侵犯。
如在提交注册申请表格第T2号时并未作出颜色声称,是否可随后再声称颜色是商标的要素?
答:你应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声称颜色是注册商标的要素。申请人只可在特定的情况下加入颜色声称,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颜色标记》(详见有否就颜色作出声称的效果)。
如声称颜色,是否需要声明具体的颜色是什么?可否笼统地声明“如图标中的显示的颜色”?
答:申请人应列明所声称的颜色,例如:「申请人声称红色和绿色为商标的多于一个要素」。假如你希望以彩通(Pantone)数字或其他颜色识别系统,例如CYMK来代表颜色,也是可接受的。请确保颜色声称陈述内声明的颜色识别代号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图标内的颜色相符。
如作出颜色声称,应如何在标记的图标中清楚显示该颜色?
答:如在注册申请中作出颜色声称,你需要在申请书列明,并在图标中显示所声称的颜色。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必须确定图标具高分辨率,足以清楚显示有关颜色。如以电子方式提交注册申请,应先开启JPEG格式的图形档案,确定标记的颜色已清楚显示,才发送本处。如颜色暗淡或为金属颜色,则或需以数字方式加强其效果。要保障你的权利,你必须提交清晰的图标。
如果商标注册处(“注册处”)的运作受到中断,就《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第11条可作出补救不足之处的限期会否受到影响?
答:注册处的运作如果受到中断,而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内发出《专利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及商标注册处运作中断公告》(“中断公告”),则在注册处处长根据《商标规则》第11条发出的不足之处通知书内原订的有关补救不足之处的限期会顺延至中断公告所指明的日期,即紧随注册处中断运作结束日的首个办公日。有关注册处已发出的中断公告列表,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公布于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之公告。根据最近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八日、二月一日及二月八日分别发出的中断公告,如限期是在一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二月一日至八日、或二月十日至十四日期间届满,该限期将延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新限期”)。
请注意,有关回复处长发出的不足之处通知书的法定期限是不能够要求延展的。根据上述的中断公告,如不足之处未能够在新限期或之前成功得以补救,就该等不足之处的部分申请须视为已被放弃。因此,申请人应尽早计划何时采取行动以补救申请的不足之处,并预留时间给予注册处妥善考虑申请人的补救方案。
如果注册处的运作受到中断,针对处长根据《商标规则》第13条发出的意见通知书而提出响应/请求的限期会否受到影响?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交申请延展时限?
答:中断公告一旦生效,于处长根据《商标规则》第13条发出的意见通知书内原订的有关提出书面响应/请求的限期会顺延至中断公告所指明的日期,即紧随注册处中断运作结束日的首个办公日。根据上述的中断公告,如限期是在一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二月一日至八日、或二月十日至十四日期间届满,该限期将延至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在《商标规则》第13(3)或(6)条订明的条件及要求获符合的情况下,申请人可提出书面请求,分别延展根据《商标规则》第13(2)或(5)条提交响应/请求的时限。中断公告一旦生效,申请人需在紧随注册处中断运作结束日的首个办公日或之前,提出任何根据《商标规则》第13(2)或(5)条的延展时限请求。鉴于上述的中断公告,申请人需在新限期,即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或之前提出延展时限请求。
本人是商标反对法律程序的一方,近日留意到注册处曾根据《商标规则》(第559章附属法例)第96(1)条发出注册处运作中断公告,涵盖若干数目的日子。就本人在有关法律程序中需提交的文件的限期,会否得以延长同一数目的日子?
答:不一定。假如你原先的限期是在该中断公告所涵盖的时期之中,则有关限期会自动延展至紧接中断公告结束日的首个办工日(“新限期”)。
请注意,与讼各方应确保在新限期前采取适当行动。就根据《商标规则》中一些不能延展的时限而言,此事尤为重要。
虽然注册处已发出中断公告,但与讼另一方仍然向我送达文件,此举如何影响我在下一回合所提交的文件的限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如你的限期是根据收到另外一方的文件的日期而决定的(例如根据《商标规则》第17(1)条提交的反陈述),提交该文件的限期即由你收到该文件(以上述为例,即反对通知)当日起开始计算。因此,无论收到文件的日期是否在中断公告所涵盖的时期之中,应不会影响计算你下一回合的限期。
有关文件送达的进一步数据,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有关《计算各方之间送达文件所需的时间》,《计算向注册处提交文件的时间》以及《送达状书及证据》的章节。
在注册处的运作受到中断期间,我怎么联络知识产权署?
答:虽然运作受到中断,但本署会维持有限度服务。你可通过以下途径与本署联络:
此外,位于胡忠大厦二十四楼的公众服务柜台会在指定的时间,开放给公众提交申请及文件。就有关公众服务柜台的开放时间,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的最新消息。为保障你的权益,我们建议你在可行的情况下考虑采用电子提交服务。
答:凡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专利条例》(第514章)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第522章)及该等条例的附属法例,向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注册处)提交文件,有关提交文件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如在提交文件时限的最后一天当天全日或当天的其中部分时间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信号)生效,则提交文件的时限会延展至随后的注册处办公日。
欲知详情,请参阅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四日公布于《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及外观设计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办公日公告”(d)段。
资料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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