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解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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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解析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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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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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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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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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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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侵权行为主体处罚标准中的从重处罚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五年内再犯的行为认定不仅包括商标执法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也包括法院判决的民事诉讼案件和判处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五年的起算时间应当是行政处罚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一般来说,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但后续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撤销、无效、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除有特殊规定的外,若当事人未上诉的,上诉期满民事判决即行生效(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第十六日);若当事人上诉的,二审终审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生效。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生效时间类似:若当事人未上诉的,上诉期满刑事判决即行生效(送达之日起第十一日);若当事人上诉的,二审终审后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生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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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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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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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3 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其查扣了一批当事人周某销售的使用“五粮液”“今世缘”“海之蓝”等商标的白酒,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经查,2016 年 8 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清河区尊泰酒业经营部内结识了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得知其手中有大量以次充好的灌装酒。当事人试卖一箱假酒后尝到甜头,随即联系许某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包括使用“五粮液”“今世缘”“海之蓝”等商标的白酒,共计 678 瓶。依据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当事人陈述,累计违法经营额8.79 万元。另经查, 2017 年 3 月 20 日,当事人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当事人知假卖假、重复侵权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该局据此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35.17 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当事人在一年内两次销售假酒应予从重处罚。此外,涉案商品的生产源头许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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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 建 省 莆 田 市 市 场 监 管 局 查 处 侵 犯“CONVERS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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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5 月 16 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拱辰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揽收标有耐克图形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34 双、标有“CONVERS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16 双、标有“PUMA 及图”注册商标的拖鞋 20 双、标有“PUMA 及图”注册商标的凉鞋12 双及标有“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85 双,提供快递及物流服务。根据现场查获的营业单据,当事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为 302 元。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明知承运物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揽收并提供快递及物流服务,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在 2018 年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予以从重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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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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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行为在快递、物流等运输环节多发、易发。该案中,涉案物流公司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运输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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