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8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图源:财政部官网)
我国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已达165个,覆盖31个省区市。我国跨境电商主体已超10万家,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的约7800家。
文章来源:网经社讯 | 文章内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有来源的都会进行注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用于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抱团交流
一个集大神卖家与逗趣同行于一体的交流群,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备注“进群”哦)。
目前10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下一篇:大卖运营主管教你如何有效分析亚马逊广告投放跨境新赛道!
上一篇:CCEE深圳观展指南全公开!你想看的逛展玩法都在这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AMZ520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